熱門系列法拍屋[三]

發佈時間: 2000-12-06 20: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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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期已經大致談完法拍屋的基本概念,現在就單一話題為各位解說:何為點交及不點交。 法拍屋在同一個強制執行案件中可分為兩種既「點交」及「不點交」兩種。所謂法院點交顧名思義既由法院來執行點交得標人所拍定得標之不動產直到該不動產騰空交與拍定人使用為止。其過程乃於得標人拍定繳交尾款後得開始遞交點交聲請狀,執行法院於收到狀後將寄發自動履行搬遷命令與不動產佔有人期間依各法院而有所不同,通常板橋地方法院為十五日內,桃園地方法院為二十日內給予佔有人自動搬遷之期限。逾期不搬拍定人得再遞狀執行法院聲請執行法院到場履勘。待得標人及佔有人收到執行法院所定履勘期日後於到期日執行履勘之動作,通常本項履勘之執行均由法院書記官到場,且不因佔有人未到場而停止執行。一般來說¸書記官於到場執行該項任務時鈞會給予拍定人及佔有人協調何時搬遷¸並製作筆錄由佔有人切結。倘使再無法達成搬遷協議¸書記官既會明定強制執行搬遷之期日。屆時執行法院之法官到場¸並由管區警察配合執行強制遷離之動作¸並做成點交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使用接管。附帶一提的是假使於法院執行點交後該不動產再度為他人佔有則法院將再繼續執行點交直到確定點交為止。所以標購法拍屋原則上並無一般坊間傳聞一定要給對方多少錢搬離或房子要不回來等事情¸除非是不點交才容易發生¸否則應該並無問題。 而不點交則無上述法院強制執行搬遷的情況¸亦即得標人拍定後執行法院僅製發權利移轉證書給予產權移轉¸而不予該強制執行案件中執行點交的動作。通常構成不點交的原因大致有下列幾種:房屋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使用,至於使用原因則在所不管,如租約、借予、佔有、無權佔有、使用狀況不明等均會構成不點交。但若借予及無權佔有的對象為債務人本身家屬或公司員工等可供其支配差遣的人則除外。但或許你會問¸那不點交的房子是不是沒人敢買了。事實上¸不點交的案件僅在於該強制執行案件本身之不點交。若拍定人針對實際情況另行起訴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則可依確定之理由再行申請法院點交¸惟此項較曠日費時一般人較不容易接受¸但相對的標價亦降低很多¸這也就照成 一般法拍屋之內行人較會出手的案件。 時下目前代標公司林立他們所執行的案件通常是法院點交的案件¸因為交屋給客戶的時間較容易掌控¸所以當您想要標購法拍屋時¸不管是自己前往投標¸或委託代標公司代標均應確實注意法院所公告之查封筆錄所記載是否為點交的房子¸這樣對您才有實質的保障。…………〈待續〉